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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小事 | 和解!盘活企业资金400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4-04-11 09:28:18 打印 字号: | |

“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能够彻底解决纠纷、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而且对息讼后当事人之间和睦相处,建立长久和谐的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作为审判工作的业务骨干,她深知法律工作的温度体现在司法为民的温度,她就是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范秀娟。

某银行与某工程有限公司、杨某等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某银行的债务人某公司已注销。该银行向银州区法院起诉债务人股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清算组成员杨某等,要求赔偿银行与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企业注销不能收回的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000余万元,并申请保全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000余万元。

原告某银行认为: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铁岭某塑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对公司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对债务人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公司的清算组在清算报告中虚假承诺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并以此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清算组成员杨某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注销清算,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是否需要对公司债权人已经执行不能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尚存在争议。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通过审理,我了解到,案涉双方均为企业,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双方争议点较大,审理期限较长势必增加双方企业的应诉成本,长期大额的冻结企业存款也必将影响企业经营。”

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企业的利益,范秀娟多番走访,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了解双方的诉求,争取短时间内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纠纷。

在与原、被告沟通中,她了解到,因某公司的借款未及时偿还,已对银行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该笔借款逾期时间长,利息已较高,原企业又无偿还能力,经执行后仍有较大本金和利息无法偿还;被告企业存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欠款人是被告公司的子公司,早已失去经营能力,该子公司经营不善已经造成了被告公司的较大损失,再由被告公司承担子公司债务将导致企业无法承受重负,且现在公司账户被冻结,更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日常经营。同时,还了解到,被告企业还与原告某银行长期存在合作关系,双方业务往来密切。

了解到双方的难处后,范秀娟找到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被告公司限期内偿还原告剩余的欠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双方达成和解,这样既可以挽回原告银行的资金损失,又可以不影响被告企业的正常经营,双方以后还可以继续开展合作。提出方案后,她继续督促双方企业的代理人与企业内主管人员商议,尽快确定最终结果。经努力,双方企业终于达成和解,原告方同意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盘活了企业资金4000余万元,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事后双方均表示对法院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双方企业也均表示以后还将继续加强合作。结案后,原告某银行还向法院送来了锦旗,感谢法院为解决双方矛盾、挽回原告方的损失所做出的努力。


案结事了人和,是范秀娟作为民事审判法官最想看到的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她敢于迎难而上,在合法、合情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调解,尽量化解矛盾,努力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范秀娟始终以“如我在诉”的态度审理每一起案件,通过耐心、细致、认真工作,多年来她所承办的民事案件调解率一直居于前茅,审结案件无一件上访、缠讼案件,最大程度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矛盾。



 
来源:银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九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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